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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以陶秀义P2P网络借贷案为例

作     者:苏晓瑜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白晓东;陈林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P2P网络借贷 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经济犯罪的发生规模和破坏性越来越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象就是其中非常突出的犯罪类型。综观当今的经济金融领域,无论是传统企业为了生产经营而吸收公众资金,还是新兴产业企业借助互联网,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都可能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主要的原因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较为模糊,其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如何甄别,是实践中常见的难题;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中,如何甄别出合法与违法,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更是一个令人困扰的实务新难题。上述难题,加上不合理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得吸收公众资金行为“是否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几乎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如此,造成许多创新者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因害怕遭受刑事追诉而停滞不前,因而,不仅极大的拒斥了要求民间融资合法化的呼声,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互联网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发展,面对这种现象,2015年全国政协会议上,部分委员提案呼吁:尽快明确P2P网络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法律界限,以全面提升我国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正是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以陶秀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分析样本,根据现行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拟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便准确的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必罪,厘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尤其是对P2P网络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何甄别,本文提出了较为中肯的方案和建议。第一章:案情及争议焦点。本章引用陶秀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相关素材,介绍了控辨双方的争议焦点,重述了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产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的争论。论文还聚焦了以下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吸收的会员是否认定为公众?会员的投资款是否认定为“公众存款?平台吸收的资金以及还本付息的资金是否认定为犯罪数额?陶秀义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是民间借贷法律行为还是犯罪行为等问题。第二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其冲突。本章以当前有关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蓝本,指出金融刑事政策的发展变化和法律解释立场所引发出的新问题:法律、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同导致了法律评价结果的不同,实体金融领域的民间借贷更容易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民间借贷则相对有所限缩。第三章:P2P网络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理解析。首先,论文介绍了P2P网络借贷的概念和特征,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性质,其具有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募集期短、高效便捷、成本低、贴近客户需求等特点。其次,以法理为基础,阐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指未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众指不特定多数人;“存款不仅有还本付息的特征,也有用于“货币资本经营表现出的“信贷资金来源的特征;“扰乱金融秩序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法益表现的结果;并依据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明本案陶秀义的行为系陶秀义个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本罪认定的数额包括平台吸收的会员投资款和还本付息额。第四章:案例启示与思考。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论文认为应从主观目的、出借对象、收益率和行为后果四方面理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P2P网络民间借贷行为的关系;可通过将“存款限制解释为用于货币、资本经营的资金,以及将吸收资金的手段加入欺诈和高风险要素,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保守解释;论文提出:应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在继续认可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基础上,宜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金额,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金额达10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才受刑法规制;应适当扩展民事纠纷调处范围,适当限制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范围和幅度,尽量不阻碍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举措,并建议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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