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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On Duration of Mortgage

作     者:杨杰 张里安 YANG Jie;ZHANG Li-an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版 物:《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17年第17卷第6期

页      面:16-1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抵押权存续期间 主债权诉讼时效 立法模式 实践需要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202条仅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但并未明确地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而考虑到抵押权的性质及现实需要,抵押权不能永续存在。国内外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但大都十分明确,具有分析及借鉴的价值。而各国立法模式对比之下,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消灭的模式最为合理,更加契合我国的立法体系以及实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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