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民办高等院校印章制发招生简章应如何处理
How to Handle the Act of Forging Seal of Private High Education Institutions and Making and Sending Admission Catalogue?作者机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公诉二处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2008年第24期
页 面:29-34页
学科分类:040106[教育学-高等教育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401[教育学-教育学] 04[教育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民办高等院校 招生简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 印章 伪造 事业单位改革 公共服务
摘 要: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事物,是区别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并参与到科教文卫等非生产性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提供非生产性公共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如何?能否得到与事业单位同等的刑法保护?敬请关注本期疑案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