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立法保障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苏宇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体现个人价值、实现社会融合的重要途径,但目前我国残疾人群体的劳动就业在实践层面仍存在诸多挑战。结合给付行政理论和社会融合理论,政府有必要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予以介入。 行政立法能够在政府行政职能的具体履行过程当中,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提供具体规范依据和行动指引。当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以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为主干,以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行政立法体系。但是,当前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制度体系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是政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用人单位相关主体责任定位不明晰;二是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灵活就业与公益性岗位就业四项关键就业保障制度未尽完备;三是行政立法监督制度不够健全,表现为监督标准与范围不清、奖惩机制欠缺。 基于对当前保障残疾人就业行政立法现状的梳理及问题分析,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立法体系。首先,在行政立法上明晰相关主体的责任定位。明确政府部门的职权职责,厘定残疾人联合会的法定职责范围,强化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其次,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完善关键就业保障制度。合理设定按比例就业区分标准,细化集中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突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劳动属性。最后,健全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范围与监督标准,细化奖惩与追责机制,引入残疾人监督委员制度。通过行政立法的整体优化,以期充实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的法制基础,进一步推动残疾人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