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互惠原则适用的缺陷与完善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田洪鋆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互惠原则是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中一项重要的依据,属于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被称为对等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涵上通过国家之间对等的国际规范约束来实现对双方主权国家国际司法行为的尊重,其设计目的是积极促进跨国判决的执行,使更多的国家能够相互认可本国法院判决。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不断地发展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订,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民商事发展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国际争端和纠纷也与日俱增。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的最终归宿,而互惠原则作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一种重要方式,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实现,甚至还会影响到国家的司法协作与互信,因此,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原则对于促进国际司法合作、节约司法成本以及对于保障我国对外民商事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实践中互惠原则适用的逐渐增多,互惠原则的适用暴露出建立互惠关系困难、互惠关系认定标准严格、事实互惠适用标准不一致、法院查明互惠先例时存在漏洞等各种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互惠原则适用混乱,同时互惠原则的先天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逐步成为了国家之间相互“报复的工具,遭受到专家、学者的质疑。尽管后期出现了宽松化的趋势,我国法院的态度有所转变,但从根本上来说,并没有改变事实互惠的本质,法院在实践中仍然秉持着消极防范的态度。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严格事实互惠标准造成了互惠关系认定困难等情况,甚至出现了“囚徒困境的尴尬局面,不仅导致了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增加诉讼成本,亦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相悖,将会严重阻碍我国日益频繁的对外民商事交往。 然而即便在此背景之下互惠原则仍然没有消亡,仍是解决跨国民商事判决的重要依据,具有一定存在的必要性。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涉外条约数量较少无法满足正常的涉外司法需求,互惠原则依然不可或缺。因此,有必要通过对互惠原则制度的完善来规范互惠原则的适用,减少因此带来的不利影响。首先,应在立法层面明确互惠原则适用的立法目标,有效发挥引导和协调作用。其次,要确立多维的互惠认定标准,建立起完善的互惠关系认定标准体系。再次,要将礼让原则作为互惠原则的前提考量因素,发挥国际礼让精神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的重要作用。再次,要进一步加强裁判说理,提高外国法院对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可预测性。最后,要明晰举证责任,保证互惠关系的高效认定。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完善,进一步提高互惠原则适用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符合时代发展趋势,更好推动我国判决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