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型垄断可复议性研究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温恒国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行政指导作为柔性行政手段,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在行政主体的公权力背景及特殊地位的加持下,行政指导会使行政相对人产生决策上的压力,具有强诱导性,当其作用于市场调控时则易引发垄断。行政指导型垄断具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阻碍市场发展等危害,按照责任政府建设的要求应当对其进行规制,但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指导型垄断的规制还存在许多不足,同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又将行政指导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此变动,结合保护规范理论,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指导型垄断进行规范和提供救济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后续通过进一步明晰行政复议审查的提起时点、审查标准和责任承担,为行政复议提供学理上的正当性支持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保障,从而确保对行政指导型垄断进行行政复议审查的合法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