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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训诫制度研究

行政训诫制度研究

作     者:韩泽南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郑二为

授予年度:202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法 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训诫 名誉罚 

摘      要:行政训诫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下的制度,它在各个行政法规应用的实务中出现。这一制度,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和实践当中均有体现,在各具特色的行政主体间均被广泛应用。遵循常规或自主权的行使,行政训诫的训诫之音广布四方。其法律规制与创新动向,构成了行政训诫研讨的核心素材。学界之中,对行政训诫的探析多聚焦于其本质的界定。深究其内在构造、运作机制及现实诉求,或许将行政训诫归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类更为合适,此论点大致贴合我国现行制度的宏观架构。 以此为根基,进一步明晰其在主体、内容、形式及救济等方面的细则,对于行政训诫的法制化进程至关重要。行政训诫深究其本质,我们不应该仅仅从法律条文的视角静态的进行一系列解读,应该结合训诫实践情况以及其导致的法律实际效果进行动态视角的剖析,周全而完全地探究其内容,口头训诫与行政训诫两者形态各异,各异的同时又共存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造成容易混淆的问题十分明显,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关于行政训诫的立法较为稀少,规则不够完善,定位界定比较模糊,但在实践下却广泛被应用,甚至存在滥用情况,司法实践中行政训诫成为了行政诉讼不可触碰的地带,相对人寻求救济较为艰难,立足于现行立法的实用主义立场,我们可对行政训诫进行类别划分:未公开的行政训诫可视作“警告,而公之于众的则可诠释为“通报批评的告诫。旨在扫清违法训诫遗留的阴霾,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我们需在理论的深层次、立法、执法、司法四重维度中,探寻行政训诫制度的完善。首要之举,是将行政训诫纳入到名誉罚当中,对其进行类型化的诠释;法律的修订应触及行政训诫的核心,明确其定义与授权之源,规范其法定程序及文书形态;再者,普及法制教育,以约束行政机关的训诫权力,强化司法对行政训诫的审视与督导;最后,确定行政训诫的诉权,开拓多元化的救济之路,以此推动行政训诫法治化进程的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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