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严格要式主义的缓和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国安;朱灿生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民法典》继承编将打印遗嘱纳入法定遗嘱类型,并完善了其他遗嘱类型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但并未回应形式瑕疵遗嘱效力争议。统计发现,民众未采用法定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并未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而减少,在遗嘱严格要式主义缓和的理论背景下,司法实践认可了部分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通过对形式瑕疵遗嘱案件判决书的系统分析,提炼出形式瑕疵遗嘱效力的裁判要点,即对于法定遗嘱类型的形式瑕疵,在存在与缺失的形式要件具有同等效力的替代性要件或能够证实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时,不影响遗嘱效力;对于非法定遗嘱类型,或参照格式最接近的法定遗嘱类型认定其效力,或灵活变通,根据遗嘱特点适用不同规则。据此,笔者分别就法定类型遗嘱和非法定类型遗嘱提出遗嘱严格要式主义缓和的司法建议和立法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遗嘱形式要件作为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一种分配手段,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遗嘱效力的认定遵从真意优先的原则,此外,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趋势,对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应推行类案检索制度。立法方面,借鉴打印遗嘱的立法实践,探索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