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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不法原因之物行为的定性研究

侵占不法原因之物行为的定性研究

作     者:李迪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谷永超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不法原因给付 不法原因委托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侵占罪 

摘      要:侵占不法原因之物的行为能否成立侵占罪不仅涉及刑法中关于侵占罪的规定,而且涉及民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从域外的民事立法上来看,当给付或者委托行为涉及不法原因时,是从给付人是否享有返还请求权的角度来调整相应的财物关系。在理论上,侵占不法原因之物的行为定性问题争议颇多,主要学说有肯定说、否定说、两分说和折衷说四种。我国刑法理论中已有的相关研究主要是借鉴日本刑法的理论,肯定说和两分说有众多的支持者,但存在论证不足的问题,也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侵占不法原因之物行为准确定性,前提是梳理争议观点中存在的分歧。具体而言,主要是学者们对“给付的含义、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违法性判断的前提、刑法上有无区分给付与委托的必要性等理论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对侵占不法原因之物行为的成立条件进行分析,重点对给付的概念进行刑法上的界定。狭义的给付仅指终局性地转移财产的行为,广义的给付将委托纳入其范围之内,在广义说与狭义说中,选择狭义说有利于避免概念之间的混乱。定性争议产生的根源还在于学者们对于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理解不同,刑法之于民法是从属性亦或是独立性影响着刑法上是否有必要区分给付与委托的问题。在法律体系的视野中,刑法是民法的后置法,而民法则是刑法的前置法,作为后置法的刑法对作为前置法的民法具有一定的从属性,然而这种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缘由刑法有其独特的规范目的及价值,因而刑法之于民法既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寻求认定侵占不法原因之物违法性的判断前提。相较于严格的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能够在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原则下,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又能发挥刑法与民法各自的功能。对争论学说进行分析能够得出两分说较其他学说更具有合理性的结论,因此,刑法有必要将给付与委托进行区分,有利于罪与非罪的认定。侵占不法原因之物的行为可以划分为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行为与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中,又能根据委托前财物的来源是否合法分为侵占来源合法的不法原因委托物和来源非法的不法原因委托物。对于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行为,一般不成立侵占罪,也不能排除例外的情况,即不法原因仅存在受领人一方的情形。对于侵占来源合法的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应当肯定其成立侵占罪。对于侵占来源非法的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若是明知财物的性质是赃物而侵占,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触犯了赃物犯罪,但仅以赃物犯罪处罚即可。若受托人侵占委托物后才知道所受财物的性质为赃物,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赃物犯罪的意图,但是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仅按侵占罪进行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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