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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作     者:田鑫鑫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翟云岭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独立董事 勤勉义务 民事责任 

摘      要: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对于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在独立董事民事责任认定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关于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以《公司法》及《证券法》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意见》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等的自律规则为补充,形成法律、部门规章以及自律规则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构成了涵盖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范体系,本文从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现状出发,对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及相关完善建议进行论述。独立董事最大的特点是独立性,其除了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而我国法律法规仅从职责角度给独立董事增设了责任,关于其民事责任的规定却较为分散,立法方面主要侧重规定独立董事的行为标准,关于其民事责任的标准大多是靠实践经验,我国实践中认定独立董事民事责任时,通常机械的以其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报告中签字或投赞成票作为是否勤勉尽责的认定依据,司法裁判中一般采用比例赔偿责任的方式判令独立董事对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康美药业案是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中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数量众多损失金额高,独立董事承担的赔偿金额巨大,导致独立董事面临与其履职利益不相匹配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随着独立董事强责任时代的到来,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仍不完备,独立董事民事责任保护机制不健全,缺乏精细化的民事责任认定标准,独立董事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过重以及权责利不匹配等问题。日本限制和免除独立董事责任只适用于主观上无故意且无重大过失行为,且限制及免除其责任的条件及程序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日本商法对独立董事民事责任限制方式有: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独立董事责任限制或免除;通过董事会决议限制或免除;允许其与公司签订责任限定合同。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步适用“商业判断规则这一原则,且美国法律规定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方式、设定赔偿额上限、设立补偿制度及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等方式对独立董事民事责任进行减免。虽然各国国情不同,但国外独立董事民事责任保护相关规定可以对我国提供一定借鉴,我国可结合国情对制度进行本土化塑造。对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问题分析后,需在制度设计及制度实施层面进行相应完善,首先,应坚持独立董事作为监督者的法律定位,对勤勉尽责的认定从结果主义回归过程主义思维,明确独立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追责标准,做到宽严相济、权责一致。其次,健全独立董事民事责任保护机制,落实并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保护独立董事抵御民事赔偿风险;健全独立董事的合理信赖利益保障,并适当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对独立董事民事赔偿数额做限制性规定,对履职时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独立董事可以以其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薪酬总额为限承担责任。最后,可适当借鉴域外经验,增加公司的意思自治减免措施,允许通过章程对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做限制性规定,并允许股东大会以决议方式减免其民事责任。通过完善独立董事民事责任机制,以期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鼓励优秀勤勉的独立董事进场,进而发挥独立董事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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