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代孕下儿童亲权确认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亚军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为代孕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条件,衍生出多种代孕类型。禁止代孕国的意向父母向代孕开放国寻求代孕,产生了跨国代孕行为。在各国家庭法的冲突以及家庭观念不同的背景下,尽管代孕行为得以顺利实施,但代孕子女与意向父母之间的亲权确认在实践中屡屡受阻,使得代孕子女在意向父母国内处于“无父母状态,产生了“跛脚亲子关系问题。造成亲权确认受阻的根本原因为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难以化解。在亲子关系认定标准上,分娩标准、基因标准、意愿标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标准并行,各种标准之间存在冲突,而且传统标准在应对代孕问题上存在缺陷。在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上,大多数国家无专门的代孕亲子关系冲突规范,适用一般的亲子关系冲突规范会产生连接点的逻辑矛盾,且大多指向意向父母国法律。在亲权证明文件的承认方面,禁止代孕下意向父母国频繁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否定亲权证明文件的效力,阻碍亲权的确认。为解决跨国代孕亲权确认难题,国际层面以及各国都开始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规范层面上海牙会议讨论了制定跨国代孕公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司法实践层面上包括以承认方式确立亲子关系、以收养方式确立亲子关系、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依据确立亲子关系。总结国际上的成功案例,从比较的视角对实践下的路径进行优缺点的分析,以为我国解决问题提供经验。我国在该问题上,相关规范并不完善,存在规范缺失、针对性不强的问题,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等问题。现实上修改我国立法存在困难,因此需要在目前法律框架下,运用相关规范,吸取司法裁判智慧推动问题的解决。首先应坚持区分原则,分离代孕协议中的抚养意愿、分离代孕行为效力认定与亲子关系认定、分离法定父亲与法定母亲的认定。其次,要增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性,完善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考量因素,同时依托调查制度保障。再次,完善我国跨国代孕亲子关系认定方式,以基因联系作为界分,确立完全基因联系下的承认方式、部分基因联系下的继父母子女方式以及无基因联系下的收养方式。最后,我国应积极参与海牙会议对该问题的讨论,履行儿童权益保护的国际义务,积极推动跨国代孕公约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