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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刑法立法研究——以单位固有责任论为基础

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刑法立法研究——以单位固有责任论为基础

作     者:曹红涛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海滢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企业合规 刑事合规激励机制 单位固有责任论 单位犯罪 

摘      要:“企业合规是近年来的重大理论课题与实务热点,而刑事合规激励机制正是剥离于“企业合规并进一步作用于企业刑事责任的最新理论成果,其目的在于使得企业在满足合规的条件下免受诉讼和刑事责任的困扰,更好保障一国企业的良性发展。刑事合规激励机制在域外已有较为充分的实践经验,在我国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主导的有关机关也在大力推进这一机制的试点工作,因此对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刑事合规激励机制虽然在我国已经开始了试点工作,但随着试点的深入,逐渐暴露出合规激励效果有限、适用罪名不明确、适用对象不明确等问题,因此需要刑法来对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实践工作予以保障和指引,但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专门针对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相关规定。如果强行推行该制度,容易与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因此有必要针对刑事合规激励机制进行刑法立法构建。对刑事合规激励机制进行刑法立法构建需要先明确其适用基础,进而才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具体设定和落实刑事合规激励机制。所谓的适用基础也就是单位犯罪认定理论,即单位因何原因而入罪。只有厘清单位入罪逻辑这一前提和基础性问题,才能辨析刑事合规在该理论下有无出罪激励或者量刑激励的适用空间。主流的单位犯罪认定理论包括替代责任论、整体责任论等,这些理论都或多或少存在缺陷而不适宜作为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适用基础。基于此,单位固有责任理论便有了提倡的必要。单位固有责任论实现了单位责任从行为责任向组织责任的转变,从组织管理层面认定单位犯罪,即在单位成员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前提下,考察单位是否存在组织管理义务的缺失,如果存在缺失就认为单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固有责任论具备创新性的同时也可以解决上述主流理论所面临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因此应以单位固有责任论作为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适用基础。在单位固有责任论基础上,通过对刑法第30条、第31条、第72条作出修订可以实现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刑法立法构建。与此同时,需要明确构建刑事合规激励机制不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否构建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由企业自主决定;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目的是帮助企业弥补组织管理义务的缺失,因此刑事合规激励机制应平等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单位犯罪案件,且只能适用于企业本身等重要问题。由此,可以从根本上发挥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效能,实现刑事合规激励机制与我国刑法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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