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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环球置业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案评析

湖北环球置业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案评析

作     者:左丹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宋槿篱;赵远洋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企业重组 特殊性税务处理 偷税 税务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摘      要:在国家市场经济活跃,产业结构升级的大经济背景下,我国推进企业重组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参加企业重组活动,而税收作为影响企业重组成本和效率的因素之一,对于企业而言十分重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有效促进和规范企业重组行为,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完善企业重组税制,对企业重组的类型以及税收优惠进行安排,其中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重点。湖北环球置业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案为企业重组税收筹划的典型案例,该案不仅涉及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税收筹划问题,还涉及到税务机关对偷税的认定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性的问题。我国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不仅对重组企业的商业目的提出要求,还要求获得股权支付方的股东权益需保持连续性,且重组企业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改变重组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合理商业目的作为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其应与经济实质相结合共同成为我国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反避税规则。股东权益连续规则在股东权益层面作出要求,为防止重组资产的下移,股权支付的范围应限定为重组企业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权,获得股权支付方的持股时间也应做例外性规定。经营连续性规则对重组企业提出经营层面的要求,要求不得改变重组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为更明确该规则的适用应要求重组方对重组资产应保持经营持续或资产持续。税务行政中对纳税人偷税的认定不应考量其主观故意,税法上的偷税与刑法的逃税罪不具有一致性不能一概而论,且税法偷税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证明责任在纳税人。为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国税局出台相关文件建立税务裁量基准制度,对于裁量基准制度应以辩证思维看待,在合理的范围内平衡裁量基准制度与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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