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职业教育权研究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黄泽勇;郝学余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因为国家、社会、家庭等主体的职业教育权都是围绕着公民的职业教育权展开的,都是为公民职业教育权服务的,所以此条内容指出了最能够反映职业教育立法价值取向或者内在矛盾的“公民职业教育权的概念。但“公民职业教育权到底是一项什么样的权利,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内容,怎么样才能更好地从法治角度去保障这项权利,怎么样才能有利于这项权利的充分实现,并没有系统化研究成果。因此,本文从“公民职业教育权的人权本源出发并结合“受教育权的基础理论,明确提出公民职业教育权是公民为了谋求生存和从事社会生产、参与社会管理、提高完善个人素质而学习知识、技能,依法要求国家(政府)、学校、家庭、企业等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为此提供必要条件的请求权。公民职业教育权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的双重权利属性,并且在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背景之下,当下的公民职业教育权还应具备公平优质的价值属性和可接受性、可适应性的标准属性。公民职业教育权主体具有普遍性,即不仅包括职业院校学生,还包括除此之外的下岗职工、农民、退伍军人等其他公民;权利内容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请求权两个部分,作为指的是积极行为,不作为指的是消极地不干涉,两部分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后者将不断被纳入前者的范围;义务主体在社会发展加快、权利种类增加、内容扩张的背景之下,要求突破单一的国家义务主义理论,构建多元义务主体新格局。以上基础研究成果,一方面为职业教育修法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又为审视职业教育权的法治保障开启新思路和角度。例如,职业教育权立法中存在的对职业教育权个体本位价值认识不充分,执法中存在的对农民、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职业教育权保障不平衡,司法中存在的对教师职业教育权重视不到位等等。为了有效地应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公民职业教育权基础研究结果和对行政法理论基础平衡论和新公共服务论内容的理解,经分析提出公民职业教育权保障要注重各方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对等,利益的平衡,加强政府的服务,完善法治各环节。例如,在立法上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度,对其职业教育权进行倾向性保护;在执法上运用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措施,减少公民职业教育权合作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促使其平等协商,从而提高非行政主体一方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司法中,对争议较大的涉及职业教育权的案件,加强平衡论等理论基础在裁判中释法说理的重要作用,从而实现公民职业教育权法治保障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