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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研究

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研究

作     者:张子阳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建华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高校职务发明 专利权归属 技术合同 实施权分离 按份共有 

摘      要:目前我国尚未对高校领域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作出单独化的制度规定,高校依然适用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一般规定。由于高校与企业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些特殊之处致使高校在适用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一般规定时显得水土不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校的创新活力,因此有必要完善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根据《专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可以被界定,但认定条件仍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会导致复杂案件中界定出现问题。高校有着公益性的性质,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在教书育人之外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特别是基础科学方面的研究。与企业相比,高校科研人员的身份也更为复杂,可能为教师、博士后工作站中的研究员或学生。当高校取得了高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时,往往需要以与校外企业合作的方式实施专利。职务发明归属制度的一般规定没有考虑到上述的特殊性,正是这些特殊性决定了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有着其独特的制度价值——能够为高校拥有科技成果财产权确立正当性、有利于调动高校科研人员科研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够避免“反公地悲剧的发生。通过文献研究,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条件不明确、高校的身份限制导致难以实现高校职务发明归属制度的价值、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中没有合理确定学生的地位等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限缩高校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并扩大约定优先机制的适用范围可以有效的解决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界定问题,是否主要使用高校的物质技术条件一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问题,同时也无法归纳主要使用高校物质技术条件的各种情况,在高校领取取消适用主要利用高校物质技术条件这一认定标准便有其可行性;而当前并非所有的高校职务发明都可以适用约定优先机制,扩大约定优先机制的适用范围可以降低归属争议的可能性。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中没有合理确定学生的地位,因此有必要让学校与需要进行科研的学生签署技术合同,既可以确定高校拥有学生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正当性,又可以保护学生的利益。为了解决高校的身份限制导致难以实现高校职务发明归属制度的价值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专利权与实施权分离制度和实行按份共有高校职务发明专利权来解决。高校不能同时拥有高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与实施权,当高校需要与校外企业合作时必须与科研人员协商,以拿回实施权,科研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性,同时提醒高校不让专利陷入权力休眠的地步。按份共有高校职务发明专利权可以让科研人员获得更多的主动权,在多年的试点后也有成熟的经验可以进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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