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以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为观察点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田洪鋆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互惠原则 判决承认与执行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解决路径
摘 要: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是国际公约和互惠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不同国家未共同加入国际公约或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各国一般选择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互惠原则是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兜底原则,在世界各国法制体系中存在不同范式,其认定也有法律互惠、事实互惠和推定互惠之分,三个认定标准的严格程度不同,我国则是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事实互惠的认定方式。然而我国法院适用互惠原则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认定互惠时标准严格、互惠例外界限不清晰、举证责任承担的模糊、忽略已存在的先例甚至报复现象。如果问题不加以解决,可能会导致国际民事判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流通困难,甚至损害我国与主要商贸国家司法合作的友好关系。而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第一,互惠原则自身存在的缺陷;第二,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中对互惠原则的规定和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立法上,我国互惠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互惠原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其立法目标也不清晰,不是基于使国际民商事判决流通更便利的目的,而是囿于对国家主权的保护,并且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互惠例外的情形,导致互惠认定的不规范和不准确。司法上,我国法院在认定与他国之间的互惠关系成不成立时,采取的标准过于严格且模糊,在司法实践中,由谁承担存在互惠的举证责任也尚不明确,并且在认定互惠和承认执行我国判决时,开放的思维也亟待提高。针对这些问题和对问题的现有分析,我国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重构立法和司法路径:立法上,应首先将该领域立法体系化,其次,立法机关应厘清互惠原则的立法目标是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单纯保护国家的司法主权,从而在此基础上明确互惠认定的具体标准,引入法律互惠的适用,而不是单纯以事实互惠为准绳,并且明确由哪一方承担是否存在互惠关系的举证责任,明确和适当扩大互惠适用的例外范围;司法上,首先应相应地完善实践中互惠标准的认定,改变单一事实互惠标准,基于个案不同情况转换标准,并且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标准,其次应注重对审判机制的运用,设立逐级上报制度并建立互惠备忘录,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注重法官的涉外业务能力培养,最后应坚持国际合作的友好立场,转变保守心态,从而为国际司法市场上民商事判决的流通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