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连祺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我国《企业破产法》基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对债务人挽救的综合考虑,确定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管理人选任制度作为商业领域立法的精华,在破产程序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应不断完善管理人选任制度和优化选任方式,选出具备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管理人。在内容安排上,首先从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出发,详细介绍了管理人选任资质、选任方式及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对管理人选任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深入分析。基于对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思考,提出创建多元化选任主体和完善管理人资格准入与考核机制等建议。该类建议的提出,旨在使管理人选任制度愈加科学和完善,进而保障破产程序在专业化和规范化轨道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