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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税收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税收法律问题研究

The Study on Tax Law Issues of Limited Partnership Venture Capital Enterprises

作     者:吴丹青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勤法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制 “税收透明体” 

摘      要:在1960年末的美国,有限合伙制与具有现代化意义的创业投资之间的结合开始萌芽,现阶段其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创业投资机构备受欢迎的组织方式。在2006年我国出台的新《合伙企业法》中将该商业组织方式纳入合伙企业类型、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后,一方面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因其科学合理的机制,另一方面因其在税收领域所具备的各项税收优势等,在不过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在我国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创业投资是助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作为现在科技创新成果的助推器,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实现稳增长、扩就业的重要举措。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蓬勃发展一方面得益于其自身所独具的制度优势,另一方面国家在该领域的税收政策也为其发展提供了很多政策支持和引导。但与其自身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在税收立法规制上并没有针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制定专门的税收法律,与其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散见于《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众多的地方政府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因此,由于其税收立法层级低、地方性税收政策混乱,加之其在我国起步晚且我国的资本市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等原因,导致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税法诟病需要解决。本文研究的目的是在理清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与其相关的税法规定进行梳理,结合实践中存在的税收实务问题指出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在税收法律方面所面临的理论障碍和制度障碍,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力图在借鉴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在我国的实际状况,为其后续的发展完善提供一些意见,以期在新的世界经济环境下,我国创投企业能够逐渐向一个更成熟、更优化的方向发展。除去导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对我国创新型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确立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然后通过表格的形式将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二者之间的税负进行简要的对比,凸显有限合伙制所具备的一些税负优势使得其逐渐成为创投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最后指明目前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存在的几点税制问题;第二章对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存在的税法问题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其税法问题产生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于三点成因:(1)合伙税制缺失,现有立法层级低;(2)所得性质区分不严谨,资本利得概念缺失;。第三章以借鉴美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税收法律问题发展的经验为主要内容,首先介绍了美国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法制度发展的沿革,梳理出美国不同时期为发展创业投资企业所制定的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紧接着在总结美国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其对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发展完善有借鉴意义的做法;第四章作为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在前述各部分的梳理和启发下,对我国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发展完善进行构想和建议。提出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同时,要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建议:(一)建立合伙制创投企业税法体系,奠定制度基础;(二)区分所得性质,简化资本利得税制;(三)防止税收规避,统一创投税制;(四)提供更加高效、稳定、优惠的税收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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