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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产性利益问题研究

盗窃财产性利益问题研究

作     者:张力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凤梅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盗窃罪 财产性利益 权利凭证 劳务 

摘      要:盗窃罪的起源可以溯源到几千年前,可以说是一种极其古老的犯罪方式。现在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手段、犯罪对象都在发生变化,尤其是关于财产性利益是否能成为其犯罪对象目前争议仍然很大。在日常生活中盗窃财产性利益经常发生,给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许多问题,针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就成为了重点。此外,财产性利益与我国刑法规定的“财物之间的关系对于具体罪名的认定至关重要,所以关于盗窃财产性利益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均受到了质疑。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财物来看,财产性利益是可以通过扩大解释为“财物的,在这里做扩大解释是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通过借鉴刑法学界各位知名学者的研究成果,并且利用比较研究法得出财产性利益是我国盗窃罪的对象。对盗窃财产性利益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是权利凭证,对有价证券及借条实施的盗窃行为是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对于债务人本人窃取以及第三人窃取的不同形态应分别认定,对于盗窃所得与实际损失数额存在差异时应以实际损失为准进行分析;其次是对无钱食宿中的犯意先行和食宿先行两种形态进行分析,得出无论是何种形态下的无钱食宿都不属于诈骗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的犯意是存在于内心的,不能以其内心的想法作为认定其犯罪与否的标准;最后对盗窃他人劳务行为中的盗用他人电话服务及盗窃车费行为分析后得出,我国刑法265条的性质实际上是属于注意性规定,电信号码背后的电话服务也是财产性利益。对盗窃车费以转化型抢劫的角度分析得出财产性利益不仅仅是诈骗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同样也是盗窃罪的对象,并且财产性利益的转移不是必须要有被害人的认可。最后,通过对盗窃财产性利益问题的分析,明确了无论是从法律解释、法条间平衡还是司法处罚的正当性来讲都是应采取肯定说的,希望本文能为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提供一定的参考,为刑法学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提供一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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