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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的定性

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的定性

作     者:吕俊德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永红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遗忘物 藏匿遗忘物 索取报酬 盗窃罪 侵占罪 

摘      要:所谓遗忘物,是指非基于物权权利人本意却脱离权利人占有的财物,物权权利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置于某处,但出于某种原因一时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是指行为人在取得了他人遗忘物之后先对该物实施占有、藏匿,继而向物权权利人索要报酬并在权利人支付酬劳的前提下将遗忘物予以返还的行为。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特定性、行为结构复合性、行为目的非法性三个特征。行为对象的特定性是指该行为针对的对象为遗忘物,行为结构的复合性是指该行为由藏匿遗忘物行为和索取报酬行为共同组成,行为目的的非法性是指向他人索要酬劳目的的不法性。针对藏匿遗忘物索要报酬这类行为,法律界一直存在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以及敲诈勒索罪等不同主张。这些主张看似都有一定合理性,但经过仔细分析研究,又发现上述罪名存在与我国刑法分则具体规定不相符合的问题,如盗窃罪说存在一定情况下对“占有状态认识不清、侵占罪说存在不能全面评价藏匿遗忘物后索要报酬手段行为及目的行为的关系、诈骗罪说存在未充分认识到诈骗未遂因其社会危险性较低而要求入罪标准更为严苛、敲诈勒索罪说存在客观上向受害人施加的胁迫(要挟)程度进行进一步判断甄别等不足。鉴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通过对藏匿遗忘物索取报酬行为性质几个理论问题进行认定,如侵犯财产犯罪中“占有的认定、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认定、侵占罪中侵占前提行为和拒不归还行为的认定、诈骗罪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敲诈勒索罪中“胁迫行为的认定,再进一步与我国当前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结合,可以得出藏匿遗忘物并成功索要报酬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界定为犯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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