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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害中间接损失赔偿问题研究

交通事故财产损害中间接损失赔偿问题研究

作     者:万博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黄芬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602[法学-公安管理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间接损失 贬值损失 单纯使用中断损失 

摘      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实施之后,我国于法律上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其中有属于直接损失的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也有属于间接损失的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交易性贬值损失和单纯使用中断损失同样作为交通事故财产损害中的间接损失,则并未被支持,但在实践中对于这两项损失的诉求普遍存在。为明确交易性贬值损失和单纯使用中断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及解决二者在赔偿中遇到的问题。作者在第一部分就间接损失的概念进行研究,得出间接损失的本质为可得利益的减少,且基于完全赔偿原则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其具有可赔偿性。在第二部分,作者首先列举了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中间接损失的主要种类,并就其基本情况和其赔偿的司法现状进行了阐述,并总结了在实际赔偿中的遭遇困境:立法的缺失、保险的缺失、损失定量标准的缺失。在第三部分,通过对交易性贬值损失是否存在的理论争论、我国司法对于交易性贬值损失可赔偿性的态度及国外对交易性贬值损失的意见的分析,得出了贬值损失作为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且基于差额理论,其理应被赔偿的结论,但从平衡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的角度出发,在赔偿时应从是否存在交易的市场、车辆的类型和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加以考量。在第四部分,作者首先对单纯使用中断损失的基本情况进行概述,又对国外相关的理论及实践予以总结和借鉴,再通过“商业化理论进行分析,得出单纯中断损失是可以被金钱予以衡量的“商业化损失,应当得以赔偿的结论。但因为商业化损失存在范围过大的特点,所以应从车辆对受害人的必要性、使用性上对赔偿范围加以限制。在第五部分,为了更加规范交通事故财产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赔偿,我国还应从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统一鉴定标准、健全保险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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