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之德—西方近代宪政的“德性”基础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照东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宪政是西方民主社会的政治制度,也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共同产物。西方宪法之所以得到人们的信仰和服从,是因为宪法的民主、权利本位等原则体现了“德性的理念。不同的历史时期,西方“德性观念有着不同的内涵,“德性对应着政治制度建构。古希腊时期的“德性体现为“善,古罗马时期遵从自然法生活是种美德,中世纪,西方的“德性体现为上帝的神性。到了近代,享有自然权利是近代资产阶级所追求的美德,由此奠定了西方宪政的价值基础,人的自由、平等得到了保障。宪政建设也是当今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要重视传统文化中“德性的因素,以此推进我国的宪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