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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研究 ——以张家川杨辉案为例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研究 ——以张家川杨辉案为例

作     者:蔡宇彬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航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网络空间 公共场所 虚假信息 起哄闹事 寻衅滋事 

摘      要: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将发生在信息网络上的一些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划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然而《解释》的内容在全国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其中,第5条将寻衅滋事罪适用于信息网络空间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在甘肃省张家川一个16岁少年因发帖质疑当地政府而被刑拘,该案成为了全国适用《解释》规定的首例,引起了全国性的关注。 笔者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二社会,其具有强烈的社会公共属性,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是一次有益的法律探索,是刑法适用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信息网络上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具有十分恶劣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引发了网络秩序和现实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将其视为在网络空间上的“起哄闹事具有合理性。《解释》的规定为规范公民在网络上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引作用,为公民在网络上的行为和言论划定了法律边界。 然而《解释》规定的内容也并非完全合理,存在多处内容不清,规定不够细致的问题,这就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种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笔者建议应当细化《解释》中争议焦点的含义,明确适用标准,正确处理言论自由与网络秩序之间的关系。一个秩序井然,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网络环境才能更好地满足时代的要求,促进社会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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