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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海上货物保险利益认定研究

我国司法实践中海上货物保险利益认定研究

作     者:王姝睿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朱作贤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保险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认定研究 

摘      要:保险利益原则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它起源于海上保险,如今已经成为各类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自《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明确了保险利益原则起,保险利益原则历经了数个世纪经典案例的发展和各国保险立法的制定完善,形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代表的众多学说观点,其在世界各国保险实务中的运用存在较大差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自然也离不开保险利益,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主宰海上保险的灵魂,没有保险利益就不能得到赔偿,这也是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更为复杂,具有跨国性、危险性等特点,涉及多方主体、多重合同关系以及《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适用。尤其在FOB、CFR、CIF贸易术语下,海上保险利益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更是有着代表意义。由于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确立的时间短,加之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导致学界对于保险利益的研究不能深入到根本,立法得不到完善,实践中关于保险利益的相关纠纷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而生硬的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盲目的与《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接轨,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诸多瑕疵。因此,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中关于保险利益的定义、构成要件、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利益认定的相关规定已迫在眉睫。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对保险利益的渊源进行了简要概述,例举了各国法律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并对不同法系国家采用的保险利益原则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从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定义、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分析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利益较一般财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阐述了不同时期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界定的不同法律模式。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详细论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认定,结合相关案例,分别例举了我国司法实践在贸易术语和价格条款影响下、采用法律利益原则、风险负担作为判断标准时以及严格的保险利益认定标准制约下的保险利益的认定模式,并逐一分析了这四种情形下,通过我国现行法律来认定保险利益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对前文论述的我国现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海上保险利益认定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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