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幸福之维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郑文龙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幸福 德性 共同体 终极价值 公共领域 生活世界 幸福人 幸福法治
摘 要: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就是一个幸福追求史。众多思想家对法律是什么的不懈探寻中,法律建构何以更体现并促进幸福,有意无意间这成为众思想家最易思考的主题。对西方法律与幸福观的历史流变进行梳理,得出法律应认真对待共同体,构架复合多元的共同体和返回幸福之本,德性之源,整合幸福的双重内涵,是法律与幸福关联的根基。 法律是以人为逻辑起点,幸福作为人生的终极追求和追求的永恒价值,理应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但由于幸福观念的扑朔迷离与人类文明中的公共领域的萎缩和人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导致幸福缺位于现代法律价值,且由于作为“幸福观念的法律替代物也不能完全代替幸福,所以幸福本身终极的价值意义最适合作为法律的终极价值。 生活世界是以人和人的生活为中心的世界,实质上是探讨优良和最幸福的生活的观念。作为以人的生活世界为基础的法律,通过法律中人之形象“幸福人的建构,可使法律的幸福价值彰显。“幸福人的形象在法律上是一个总括性假设,是诸部门法的人之形象的诸多特性的集合呈现,它在宪政上的架构是在否定性框架上极具丰富的概括性内涵,具有广阔权利发展空间。 应然意义上,法治是幸福的保障,幸福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实然意义上,可以通过法治幸福指数的构建,让幸福判断法治建设成效,让幸福解释权回归公民自身。进而得出幸福法治应该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思维,将人民幸福作为评价法律的依准,切实保障人追求幸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