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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项下合格议付行地位的确立

论信用证项下合格议付行地位的确立

作     者:章敏丹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邓纲

授予年度:2008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206[经济学-国际贸易学] 020202[经济学-区域经济学] 

主      题:信用证方式 议付行 议付信用证 开证行 结算方式 开证申请人 保兑行 新湖商社 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交易 

摘      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因此有学者将信用证称为“国际商业的血液。但是信用证在使用过程当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确立议付行的地位。本文试图对这一个问题作一探索。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这一部分旨在阐述信用证的定义作用,以及作为信用证之一的议付信用证的含义特征。笔者认为,讨论议付、议付行,必须要以对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的运作原理,含义特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为基础。议付信用证是在信用证上表明此信用证是议付信用证的信用证。 第二部分为议付、议付行及议付行与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理解议付,学理和实践曾经存在着不少的争论。实际上,对合格议付行地位的界定关键就在于正确地把握议付的含义。议付行是议付信用证中被指定议付单据的银行.信用证法律给了议付行一个专门的名称,也给了他一个专门的界定。议付行在审核单据时有自己的一套标准。议付行在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时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议付行对议付款的追索问题也在这一部分有所讨论。信用证与其它支付方式相比,程序复杂,会涉及多方当事人,其中议付行的地位是比较重要的,为使议付行的地位更加明确,此部分也分析了议付行与信用证的其它基本当事的人,即开证行、受益人和通知行的关系。 第三部分为案例解析合格议付行的确立标准。这一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在本章项下共例举了三个关于信用证纠纷的案件,有两个是关于议付行地位不成立的,有一个是关于议付行地位成立的。在第一个案例中,议付行地位不成立,是因为进行购入单据的银行非被指定银行,所以议付行地位不成立;第二个案例中,所涉银行在接受了受益人全套单据后未支付对价,根据UCP600,所涉银行未购入所接受之单据的议付行地位不能成立;第三个案例中,所涉银行的议付行地位成立,因为所涉银行系善意行事,按规定议付的。 第四部分为结语。综合上述对信用证、议付信用证、议付、议付行相关问题的理论分析,结合案例,笔者总结了一个合格的议付行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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