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涌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公认起源于英国,并且被认为是英国贡献给世界的在“法学领域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这种法律关系体现在财产法律管理上,是关于特定财产的一种信任关系,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信托与其他财产运营模式相比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因此其发展壮大的速度很快。一方面要鼓励信托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信托的监管。因为毕竟信托内部的监控机制上有缺陷,而受托人也存在潜在的道德风险,所以鼓励和监管缺一不可,二者相辅相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托的健康成长。公益信托是为了救助救济贫困、灾害、教育、医疗、环境等等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比起私益信托来讲,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可能具有不确定的特点,其对受托人的监管能力更加薄弱,因此更应该从内外部加强对其进行监督。我国信托法也规定了以公益事业管理机关和信托监察人对公益信托进行监管。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都在监管范围之内。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公益信托作了概述,第二章通过比较分析的方式对两大法系的公益信托监管制度进行比较,第三章重点阐述了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中的监察人问题,第四章对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其他问题,如监管机关、税收等提出了几点建议。宏观来看,笔者以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公益监管制度为目标,通过对我国和国外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研究,并结合笔者切身工作中累积的与公益相关的经验,力求为构建我国公益信托监管的新形态贡献出一份力量。以期为我公益信托制度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良性循环。 以慈善捐赠为主体的公益事业被誉为社会的第三次分配,是现代公民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是人类的爱心之举,也是充满人道关怀的事业,能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稳定有重要的作用。对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研究有助于完善公益信托制度的理论体系,对促进我国公益信托乃至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