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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完善托运人制度的新尝试

《鹿特丹规则》完善托运人制度的新尝试

作     者:王正宇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关正义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鹿特丹规则》 托运人 单证托运人 控制权 

摘      要:历时十几年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了签字仪式。公约旨在统一现行国际货物运输法,促进国际贸易和海运实践的发展。《鹿特丹规则》以全新的立法思想作指导,对托运人法律制度作出了诸多重大变革。首先,对贷方主体进行新的细化和分类,设置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法律主体,并对托运人、单证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其次,《鹿特丹规则》首次将贸易法领域法律制度引入运输法领域,形成了控制权、权利转让,以求更好的衔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使得货方主体的部分贸易合同权利能够在运输环节得到延续。 本文在回顾现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分析《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优缺点后,发现《鹿特丹规则》构建的托运人法律制度能够顺应集装箱化运输、电子商务的运用以及多式联运等新兴的海运实践的需要。但是《:鹿特丹规则》下的托运人制度与我国海商法相比,对于fob贸易条件下卖方权益的保护有所减少,倘若《鹿特丹规则》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对于我国大量存在的fob贸易条件的出口商而言,必将增大他们进行国际贸易的风险。笔者试图从海运实践的角度,为我国出口商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尽量规避《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法律制度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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