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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作     者:董琳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尹伟民;于政文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讼诈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再审之诉 

摘      要:我国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中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受到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文结合法国、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的制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研究,分析这一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价值、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分为五章,具体如下: 第一章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问题进行论述。探讨其概念的界定、特征及其功能。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主体和客体特定性的特征,其属于事后救济程序、属于形成之诉。 第二章论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认为适用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形式要件包括主体、撤销事由、期间和管辖法院四个方面。重点分析撤销之诉对诉讼诈欺行为遏制的局限性。 第三章论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研究内容包括从管辖法院、审理期限、裁判形式和诉讼费用承担四个方面,认为本着“诉讼经济原则由原审法院作为撤销之诉管辖法院;本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相似度高的原则,参照再审之诉设定审理期限;本着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原则,将调解和裁定增设为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案方式;本着遏制第三人滥用诉权的原则,提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用。 第四章探讨我国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认为我国目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编纂位置不合理和具体实施程序笼统两大不足,并针对上述不足提出立法建议。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持“肯定适用说的基础上,建议在立法上改变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编纂位置;在适用条件,扩大原告适用范围;在程序的具体运行上建立双重起诉期间确定标准、扩大受理法院范围、分类设定审理期限、增加裁判形式和适当提高诉讼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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