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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后自首的认定

论单位犯罪后自首的认定

作     者:史秀峰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洁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单位犯罪 自首 主体 单位意志 构成要件 

摘      要:我国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对单位犯罪后能否成立自首,是否也同自然人自首后一样得到从宽处理并没有提及。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单位犯罪后能否成立自首也存在广泛争议。本文主要探讨关于单位自首的四个问题。首先,在单位自首制度概述中,笔者在梳理我国目前关于单位自首制度的各种理论学说的基础上,从自首制度的立法意旨、法律规定等方面入手探讨单位成立自首的依据,并进一步明确认定单位成立自首的意义。其次,探讨成立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笔者先对我国各种理论学说加以列举和评析,而后提出自己的观点:成立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自动投案、自首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自首行为、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四个方面的要件。再次,笔者从单罚制罪名下的单位自首认定、代表单位自首的自然人自首后逃跑或翻供的、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中的单位自首的认定、单位犯数罪自首的认定、单位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五个方面对单位自首认定中的特殊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对目前我国关于单位自首的处罚及立法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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