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法律分析——以托管公司与含章公司纠纷为例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利雅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制度的一种,对股东解决资金紧张问题作用重大,为各国立法所承认,亦受我国立法所鼓励。但公司接受本公司股权质押的行为,为我国立法所禁止。公司法明文“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这种略带“任性的规定已无法匹配如今日益开放的金融市场要求,也无法使公司充分利用资产来扩大生产经营。而且仅仅注重维护公司资产在股权担保上的静的安全而忽视了资本流转的动的安全。实与最初以组织生产要素和整合生产力来促进经济发展的设立宗旨想去甚远,也和公司的盈利目的南辕北辙。所以,使隐藏在股权背后的公司血液加速循环起来,是法律人不得不正视的课题。是故从制度上完善股权担保,加强公司资金融通,维护市场交易的便捷性,缩短资本循环周期,是法律人不可推卸的使命。但目前相关制度却难以匹配当今市场挑剔的目光,如禁止本公司股权担保导致无法充分发挥融资功能,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无法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也使得担保人在设立担保时瞻前顾后。所以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规定,正视理论与实务中的不足,实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成功经验及早肯定公司对自己股权的受质,推陈出新,妥善解决由此衍生的相关问题,使担保市场稳步前行。文章分为两大部分,共四章。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从托管公司与含章公司股权担保纠纷案入手,引出欲讨论的问题并予以归纳。第二部分是对第一段所归纳问题的阐释。包括第二、三、四章。其中第二章是对接受本公司股权质押的效力的探讨,得出公司也可接受自己股权质押,但应进行必要之限制的结论。第三章是对股权质押的设立的描述。作者认为股权质押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同时,股权质押的标的不应包括共益权。第四章则是对股权质押人的权利救济问题进行的探讨,笔者得出了可以追偿的答案,并对追偿的范围进行了粗浅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