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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背景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分析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背景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分析

作     者:闫进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邓小兵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证人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解释 伪证 证人保护机制 

摘      要: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于各种考量往往不愿意出庭作证,法官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也不是很重视,导致司法实践中证人大多不出庭作证,取而代之的是大量书面证言的泛滥。针对这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台了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每个人都应该积极的履行这项义务。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不积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民众普遍有“厌诉的情绪,也与证人补偿机制不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可行性低有关。本文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分析主要从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人概念的界定、证人资格的认定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意义。第二部分介绍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突破,主要包含了单位作证方式、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证人作证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给付途径、证人作证程序等方面的突破。第三部分介绍了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和司法运行中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和证人作伪证的现象。造成这两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使民众有“厌诉的情绪,没有建立有限度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完善的证人作证保护机制,也缺乏对证人作伪证行为的处罚。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行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借鉴域外先进的司法经验,提出了笔者对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整合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三大诉讼法的证人保护制度,建立统一的的证人保护体系,在法院内部建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证人保护的申请与具体措施的实施。对于证人在法庭上作伪证的现象,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证人作伪证的情节、危害程度的不同作出相应的法律处罚。将伪证行为和拒不出庭作证的行为载入公民的诚信档案,尽快建立特殊情况下免除证人作证义务的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对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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