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固有权研究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彦晶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股东权利 固有权 法定权利 股东基本权利 强制性规范
摘 要:股东权利及其保护制度是公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明确股东权利的属性,有利于保护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就是比较常见的划分类型,然而我国公司法学者并未对股东固有权理论进行深入的探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明确了知情权的固有权属性。股东固有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就固有权界定标准来说,现有的自益权与共益权标准说未能指明固有权的本质,能否受到法律之外剥夺或限制标准说未能回答“什么样的权利才是不能受到法律之外剥夺或限制这一问题,法律强制规范说与股东权利的重要程度说未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对股东固有权的界定,应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股东权利的重要程度来判断。股东固有权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保护,资产收益权、参与管理权、知情权、救济权等为股东固有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资格继承权等为非固有权。股东固有权除法律规定外,不可被剥夺,但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公司整体利益的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征得股东同意后也可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对股东固有权进行的限制不能实质性的剥夺股东固有权,否则相关条款或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