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马明飞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当前,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产业飞速发展,网络财产性利益的交易已形成规模,利益的驱动也导致了窃取该财产性利益行为的大量出现,甚至形成了产业链条。这种情况,不仅使大量网民受到物质损失,还危及到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司法实践能够注意到,全国各地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案件的定性不一致、判决不同,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等。产生这种差异的核心是如何看待网络财产性利益属性的问题,是单纯的计算机数据,还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新形态的财物本文尝试从刑法学的理论角度阐述盗窃罪对象在互联网时代已突破传统属性范畴,逐步向网络财产性利益进行延伸,即盗窃罪对象应当包含网络财产性利益。全文分五个部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第一部分,概述网络财产性利益。在阐述网络财产性利益的概念、特点的基础上,引申出其法律属性不能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性利益。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的学理争议、立法层面的法律缺失、司法层面的适用分歧这三个方面,阐述我国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刑法规制不足。借此引申出我国应当以刑法理论为根基,同时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积累得相关经验,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刑事立法、解释的功效,合理的将网络财产性利益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第三部分,总结境外国家及台湾地区在刑法保护网络财产性利益方面经验,借鉴其有益的做法,以此探索我国刑法的调整途径,并为提出保护网络财产性利益的若干建议做好准备。第四部分,从我国刑法理论层面深入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符合盗窃犯罪对象的本质属性这一关键问题。刑法中的财物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即所有权关系,故本部分尝试从经济价值性、可支配性、可转移性这几方面分析网络财产性利益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所具有共性特征。第五部分,建议通过立法扩张解释,在不违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将刑法中的财物明确外延至网络财产性利益。对网络财产性利益的价值,建议通过现有的司法解释确定犯罪数额。同时提出,在实践中应适用谦抑原则,有差异、有争议、有矛盾的时候,按照最低的标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