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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请求权类型化的研究

加害给付请求权类型化的研究

作     者:牛登峰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桂党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积极侵害债权 加害给付 履行利益 固有利益 请求权类型化 

摘      要:摘要:加害给付是履行障碍体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加害给付是现阶段我国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重大研究课题。目前,解决加害给付问题出现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使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截然彻底分离,同时一刀切式的请求权竞合,它的救济方式也不能有效地解决加害给付所出现的损害赔偿问题。所以,本文采用类型化的思维方式,在科学的构建加害给付类型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加害给付类型采用不同的请求权进行解决,仅对债权人固有利益造成损害时才适用请求权竞合;同时又是侵害债权人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时才适用请求权聚合。使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较为完备的法律保护。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加害给付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本文首先比较了加害给付的概念,主张加害给付的定义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有悖债之主旨,除有可能造成债权人契约利益损失外,尚有发生对债权人契约利益外的固有利益的损害。其次,在界定概念的基础之上详细分析讨论了加害给付的四个构成要件:债务人已为给付;债务人履行行为有悖债之本旨;造成了债务人履行利益以外其他利益的损害;债务人存在着过错。最后,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联系我国民事立法实际,论述了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 第二部分:加害给付理论的历史演进。介绍了德国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的起源及其提出的意义,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完全给付理论。分析认为我国大陆民法中的加害给付制度是债务履行障碍中的一种具体违约形态。 第三部分:加害给付的传统救济理论。首先,介绍和评析了加害给付责任竞合理论中的三种学说。其次,介绍了加害给付责任聚合理论,并对聚合理论与竞合理论进行比较。最后,确定我国民事立法对加害给付采用的是请求权竞合救济方式,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式的救济方式并不能有效解决加害给付的损害赔偿问题。 第四部分:问题解决的进路:加害给付请求权类型化。本部分是本文的中心所在。首先,说明了类型化研究方法的意义。其次,介绍了德国积极侵害债权及台湾地区不完全给付理论类型化研究的现状,及我国大陆地区学者对加害给付类型化所做的努力。最后,本文对加害给付的类型化作出了自己的梳理,认为不同的加害给付类型应适用不同的请求权进行救济。在加害给付所致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认为在科学梳理加害给付类型的基础上,赋予不同的加害给付请求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就能获得较为周全的法律保护,无需将精神损害赔偿归入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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