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船舶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收藏
船舶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船舶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作     者:林彦彦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韩立新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船舶承租人 限制性债权 

摘      要:随着海运业多元化的发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影响最大的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将船舶承租人归入船舶所有人,赋予其责任限制的权利,但公约未明确规定承租人的范围和可限制责任的索赔的范围。本文主要以《1976年公约》和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为背景,针对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承租人的范围问题及可限制责任的索赔范围问题,结合航运和司法实践,运用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立法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之上,明确了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承租人的范围以及限制性债权的范围,最后提出对我国《海商法》的相关修改建议。 全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通过对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外立法的研究,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出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两个问题,即本文的探讨重点;第二章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产生发展、设立意义及性质等相关理论问题入手,确立了判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标准,即基于船舶的经营或收益的标准。同时结合各类承租人的性质与特征,分别判断他们是否可以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第三章将能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索赔分为三大类来具体分析限制性债权的范围;最后一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相关条文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现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享受责任限制的法理基础是基于对船舶的经营或收益;(2)能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承租人应当包括光船承租人、定期承租人、航次承租人以及舱位承租人;(3)结合《海商法》第207条的规定和各类责任主体自身的性质和特征,完全可以判断出责任主体对某一类海事请求是否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因此,对于《海商法》第207条的规定应当继续维持。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