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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地役权制度研究

公共地役权制度研究

作     者:郝剑峰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海棠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公共地役权 财产权 特别牺牲 补偿 公权力机关 

摘      要:随着近代以来公法与私法互相交融以及政府权力扩张的趋势不断加强,公共地役权制度从在原本较为封闭的地役权制度中诞生出来,其特有的公共利益目的、特征以及权利结构等属性,使其不同于传统地役权,同时其私权保护以及受益人不确定等特点,又明显区别于相邻权和准征收制度。从自身价值来看,公共地役权的价值主要集中在谋求公共利益、财产权保护以及权利平衡三个方面。公共地役权的起止点和目的都指向公共利益,但公共地役权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权,因此公共地役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以此来保护私权利的存续价值。另外公共地役权的行使也并非是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彼此平衡,最终实现在财产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共利益得以实现,从而实现某个社会中利益或福祉总量上的增加。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对公共地役权的制度进行介绍并对将来我国引进这一制度提出一定意见。首先从对基本概念、权利主要特征以及理论基础的介绍,初步构建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对该制度与相邻权、地役权进行对比,利用一部分篇幅对该制度与相邻权、地役权,尤其是通过该制度与准征收制度的比较,明确公共地役权制度自身独有的特点。其次,通过介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公共地役权制度的法律制度构建,明确各国在公共地役权制度方面的概念内涵以及具体制度构建,并以此为基础,总结各国相关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将来引进该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三,针对公共地役权的特点,对公共地役权的设立、公示及终止进行介绍和分析。最后,对我国将来的公共地役权制度的立法架构进行阐述,包括补偿判断原则与补偿方式等基本制度构建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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