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林刚
授予年度:200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 积极侵害债权 违约责任 债法 特定物 种类物 产品责任 救济方式 买受人
摘 要: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合同法特别是买卖合同法在经济交往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当事人双方通过买卖合同实现物质的交换,满足社会主体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买卖合同中所特有的一项制度,它的基本功能就是在买卖合同出现瑕疵物给付的情况下,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实现合同目的。 在传统民事责任领域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互独立,形成三足鼎立的情况,而在现代德国债法改革中这种独立的责任制度被归结在了一般违约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不再作为一项单独的责任制度加以规定。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从一项独立的制度到其独立性的灭失,必定有其历史发展的轨迹和原因。本文以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试图把握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起源、发展、变革的脉络,分析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独立性灭失的原因,并以德国债法改革为背景,进一步分析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地位和作用。以此作为借鉴,比较分析我国的民法特别是在没有完整的民法典体系的民法结构下,合同法对于瑕疵物的给付如何给予救济,得出物的瑕疵担保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已经并入了一般违约责任中的结论。 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般理论,并论述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以期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有一个概念性的把握。 第二部分介绍了罗马法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阐述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起源,分析了该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指出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出现时商品经济还不发达,当时它仅适用于特定物的买卖。 第三部分介绍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发展。一个事物不是从产生之日起就一成不变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为了实现它的基本功能,适应现代商品交易的发展,也在不断发展,主要体现在制度性质、瑕疵概念、和救济方式三个方面的变革上,通过对物和瑕疵两个概念的扩大解释,扩大了制度的救济范围;通过增加救济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更有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