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制度:理论分析与经验借鉴
作者机构:广东财经大学
出 版 物:《上海金融》 (Shanghai Finance)
年 卷 期:2018年第6期
页 面:53-57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摘 要:我国存款保险采取风险最小化型制度设计,《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的监管权力,但操作细则的缺失恐将制约早期纠正制度功效的正常发挥。早期纠正制度有助于防范银行道德风险、抑制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激发银行股东和董事的监督动机。我国应吸收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独立监管地位和权限,明确各机构之间的监管职能划分,加速推进风险监测、信息分享、市场退出等配套机制建设,形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金融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