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运输航班延误及其法律责任
Flight Delay and Liability of Air Carriers作者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版 物:《法律适用》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年 卷 期:2006年第8期
页 面:59-61,88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航空运输 航班延误 旅客运输 法律责任 《民用航空法》 《华沙公约》 国际运输 责任限额 社会经济 法律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远程客运已经越来越依赖于航空运输,而国际远程客运则几乎完全是航空运输的天下.近年来,我国航空旅客运输引发争议最多的方面无疑是承运人的延误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了.[1]我国第9章(公共航空运输)有着浓重的体系的痕迹,除责任限额有所不同外,其余几乎都能在体系内找到对应的条款,因此就航空运输延误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其实并无本质区别,本文对于此问题的研究,亦不作国内与国际的刻意区分.从民法角度而言,航班延误可归属于履行迟延的范畴,对于契约的履行迟延问题,无论是法律规范本身还是法学理论,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论述.然而,基于航空法发展的特殊轨迹,[2]对于航班延误概念本身、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责任限额适用等诸多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尚有研讨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