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葛同山
作者机构: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08年第6期
页 面:149-15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辩护权 法律规范 积极义务
摘 要: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有效的请求权,具有可司法性。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利。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是辩护权的义务主体,对辩护权负有消极地不予侵犯的义务和积极地辅助、促成的义务,违反针对辩护权的义务应该受到相应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