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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制度:理论分析与经验借鉴

The Early Correction System of Deposit Insurance: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Experience Reference

作     者:靳羽 J[1N Yu]

作者机构: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版 物:《西部金融》 (West China Finance)

年 卷 期:2018年第4期

页      面:14-18页

学科分类:0304[法学-民族学] 03[法学] 030403[法学-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主  题:存款保险 存保机构 早期纠正 金融风险 监管体制 

摘      要:我国存款保险采取风险最小化型制度设计,《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的监管权力,但操作细则的缺失将制约早期纠正制度功效的正常发挥。早期纠正制度有助于防范银行道德风险、抑制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激发银行股东和董事的监督动机。我国应吸收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独立监管地位和权限,明确各机构之间的监管职能划分,加速推进风险监测、信息分享、市场退出等配套机制建设,形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金融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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