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分原则”在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应用
作者机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出 版 物:《北京仲裁》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年 卷 期:2016年第3期
页 面:103-11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作者承担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担保创新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FXB006) 中央高校(北航)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新类型担保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主 题:区分原则 担保物权 担保合同 非典型担保 不规则保证
摘 要:根据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合同关系的效力相区分的原则,当事人意欲设立担保物权而订立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如果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移转质物的占有,虽不能成立担保物权,但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基于同样的法理,对于当事人约定设立的不需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或约定设立移转占有的“不动产质权等非典型担保或不规则担保中的合同关系,除非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则上亦应认定有效;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比照法律上最相类似的担保方式和相应的规则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