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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刚性监督的“利剑”不能“生锈”

作     者:侯小强 

出 版 物:《法治与社会》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年 卷 期:2015年第12期

页      面:13-页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主  题:一府两院 执法检查 备案审查 工作报告 特定问题 国家权力机关 媒体关注度 工作激情 人民群众 中国梦 

摘      要: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职权,是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保障,而监督方式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但在实践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部普遍喜欢运用柔性监督手段,却对刚性监督手段很少运用,有的甚至还导致刚性监督的利剑生锈,影响了人大的权威和形象。《监督法》规定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与预算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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