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试采条款要求下的应对建议
Response suggestions under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est mining clause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Exploit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Area作者机构:北京先驱高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00089 自然资源部海洋生态系统动力学重点实验室、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浙江杭州310012 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北京100860
出 版 物:《应用海洋学学报》 (Journal of Applied Oceanography)
年 卷 期:2024年第43卷第3期
页 面:505-51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8[工学] 0824[工学-船舶与海洋工程]
基 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21YFC2800500) 西太多金属结核勘探项目(121166202001)
主 题:海洋矿产资源及开发 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矿产资源 开发规章 试采 深海环境保护
摘 要:《“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正在协商中,环境保护与保全已成为各方谈判的焦点。2019年,德国提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一项书面意见中建议增加试采的条款,要求承包者在商业性采矿前进行试采。试采作为勘探阶段向开发阶段的过渡期间需求,对采矿技术、经济性和环境影响评估均起到验证性作用。相较来说,我国在深海采矿进程中紧随西方发达国家之后,但技术成熟性较弱。积极应对试采要求,在试采中验证经济性、技术性和环境影响,跨过环境门槛,成为第一批进入商业深海采矿的承包者对我国至关重要。为此,我国需要大力发展深海采矿关键技术、加强深海环境科学研究、参与环境规则的制定,实现深海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