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单强制执行的路径更新与规则完善
Path Update and Rule Improvement for Mandatory Execution of Life Insurance Policies作者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
出 版 物:《保险研究》 (Insurance Studies)
年 卷 期:2024年第6期
页 面:91-10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民事裁判应当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研究”(2722024BY011)
摘 要:人寿保单强制执行不应简单等同于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人寿保单的执行标的应界定为被执行人于保险合同中所享有的具有可执行性的财产性权益。基于此,人寿保单的强制执行路径将得到拓展,相应的执行规则也应予以完善。首先,要构建人寿保单财产性权益的豁免执行制度。由人民法院结合被执行人和扶养家属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个案判断。同时允许债权人举证存在恶意欺诈的情形以排除豁免执行。其次,应充实人寿保单财产性权益的阶梯执行规则。即先予执行保单红利和投资收益,再根据可借款金额与剩余债务的差额,选择是否办理保单质押借款。若可借款金额多于或等于剩余债务,则通过办理质押借款完成执行。若可借款金额少于剩余债务,则通过行使受益人介入权或办理保单贴现以供执行。最后,若无法通过前述阶梯执行方式执行到位,则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解除保险合同获得现金价值以供执行。这契合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属性,有利于保证程序正义和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