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确立基础与构造路径——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
The Establishment Basis and Construction Path of the Righ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o Be Forgotten—Based on Article 47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作者机构: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
出 版 物:《社会科学前沿》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4年第13卷第4期
页 面:163-171页
摘 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被遗忘权的实质精神。删除是被遗忘权的重要手段,被遗忘权是删除的实现目的,二者属于交叉竞合关系。被遗忘权是保护信息主体人格利益与再社会化权利的必要措施,能够弥补现有删除权的功能缺失。实践中,被遗忘权与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存在价值冲突,信息繁杂性与流通性致使遗忘操作困难,加之高成本抑制作用共同导致信息遗忘效果难以实现。我国应当在删除权基础上确立被遗忘权,通过层次化权利主体、扩大化义务主体、类别化权利客体以及精细化权利义务内容,构造具有本土适用性与可操作性的被遗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