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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智力成果的类型化及其法律应对

Typology and Legal Response to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 Protection in New Industries

作     者:卢结华 Lu Jiehua

作者机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广东佛山52800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430073 

出 版 物:《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

年 卷 期:2023年第6期

页      面:71-8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品牌学视角下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研究”(21CFX079)。 

主  题:新业态 智力成果 类型化 禁止盗用 

摘      要:与传统业态相比,以产业或商业融合为特征的新业态在技术创新、作品创作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类型化思维有助于整体理解和解决新业态知识产权问题,应避免盲目构建“新型知识产权。新业态技术创新在创新形态、研发速度与模仿难度上均不同以往,其可专利主题判断、创造性评判、保护强度等规则应予以相应调整。新业态改变了作品的创作方式、作品形态,著作权制度需要对新型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认定、著作权主体地位的变化、人工智能创作的合理使用认定等问题予以回应。对于法定权利之外的新型智力成果法益,鉴于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的不足、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不确定性以及维护竞争秩序的要求,有必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构建禁止盗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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