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改革视角下逮捕筹码化的警惕与防范
Vigilance and Prevention of Arrest Bargain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ystem of Leniency on Admission of Guilty and Acceptance of Punishment and the Reform of Corporate Compliance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版 物:《政法论坛》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2年第40卷第6期
页 面:81-9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治研究”(2020010318)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逮捕制度 筹码化 认罪认罚从宽 企业合规 社会危险性审查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企业合规改革在一些地方实践中遭遇“逮捕筹码化问题,集中表现为:泛化地认定社会危险性评价因素,致使逮捕诉讼保全功能边缘化;衍生出“附条件不逮捕“协商性逮捕的异化样态,违背逮捕规律和法律规定;激励机制被“反向适用,影响认罪认罚和企业合规自主性。问题成因可归纳为:实体惩罚主义思维固化、检察改革面临职能转型压力、逮捕心证标准过于宽泛。对此,须引起足够重视并做出两方面努力:一是“纠偏,即正确审视社会危险性评价因素、禁止在法律框架外增设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完善社会危险性审查机制;二是“释压,摒弃强制措施从宽的立论,奉行实体性从宽的激励思路,重点包括完善量刑从宽机制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