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罪数认定——基于《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分析
Determination of the Number of Crimes Committed by a Member of a Triad Organization in other Criminal Acts——based on article 294, paragraph 4, of Criminal law作者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版 物:《警学研究》 (Police Science Research)
年 卷 期:2021年第1期
页 面:54-6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项目编号:20190723
主 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罪数认定 禁止重复评价 罪责刑相适应
摘 要:刑法学界就《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数罪并罚规定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例外说之争。经分析不难发现,肯定说还有待进一步论证,例外说的区分标准也存在疑问。相较之下,否定说更为合理。否定说的合理性论证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准确界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合理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成员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彻底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